印象中对西方陪审团制度比较欣赏,认为它相对民主、符合民意,能制衡法官权力,避免出现法官独断专行、一手遮天的现象。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对陪审团制度的借鉴和学习。
但是,看此片才突然觉得,陪审团制度的漏洞在于,陪审员都不是专业人士,素质和能力也参差不齐,通过对普通陪审员观念的引导和影响,仍然可以影响案件的判决!
影片中,有三方势力企图影响陪审团,一是枪械公司聘请的陪审员筛选顾问,通过对陪审员背景调查了解其对案件可能的看法和观念认同,尽量选择认同自己的陪审员,挖掘陪审员的黑暗隐私来胁迫其支持自己;二是原告律师团,严格遵循法律规则,通过经验判断和心理分析选择陪审员,希望陪审员通过法庭辩论和证据证言作出判断;三是复仇的教授和女友,通过直接参加陪审团,掌握陪审员情况,暗中引导陪审员认同自己的观念,与反对者辩论,在争吵中让反对者露出破绽,特别是背离公序良俗的破绽,成为众矢之的,使大多数人支持己方。
第一种方法看上去挺花哨,实际效果却一般,被威胁者自杀引发混乱,只能收手,高度认同被告方的只有一个人;第二种方法是靠天吃饭,赌的是陪审员的正义和良心,很容易被对方破坏,关键证人被威胁无法作证,案件基本无望;第三种方法考验的是当事人的智慧和能力,
重温了一下《失控陪审团》,又有了不一样的感悟。
本部影片主要讲述在美国一场枪击案发生后,一名寡妇带着年幼的孩子为自己死去的丈夫起诉枪械公司,从而引起全国轰动。
为了消除败诉带来的不良影响,该年入二十亿的军火商利用强大的财力聘用庞大的律师团分析、控制陪审团成员以保证赢得诉讼。
但他们也没有料到: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一名陪审团成员和一名场外的神秘女子在其中制造混乱,计划从其中获得不菲的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人性在接受考验,贪婪究竟会不会占领上风呢?
当年考司法考试,特地把英美和大陆法系都好好研究了一下,那么英美法系下的陪审团制度究竟正义么?
陪审团制度终究是一种程序的正义,立法者们正是凭借着对法律的信仰,建构起一种对程序的信任。
也许有人说,即便是陪审团被任意一方左右 , 甚至如工具一般被利用 ,这也是所谓的正义,我以为这种观点割裂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在终极目标上的一致性。
陪审团制度设置即为防止权力独断,使裁判体现社会普遍的价值判断,因此无论是从制度设计(程序正义)和实质目标(实体正义)看,都绝不能成为被随意左右的工具。
当然陪审团最终是要做出有利一方的意见的,而影响陪审团的,只应该是其抛却其个体身份、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观念所代表的社会一般人的价值判断。
这种说法听起来实在有些邪乎,但却是立法者们的初衷,也许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团制度连程序正义都很难实现。
非常经典的一部影片,几个男女主角的演技我就不用多说,影片最后的反转确实看得人直呼过瘾,当然究竟是否应该持有枪械,也许美国社会可以吧,当然这几年连续出现的枪击案也让大家开始思考,强烈推荐此片。
世间到底有没有公正?
这是个没有答案的问题,还是有好多答案的问题?
纵然电影炮制了令人欣慰的结局,却在人人心里留下现实无奈的唏嘘。
陪审团11个公民名额,大数据随机筛出候选人,诉辩双方共同确认。
鉴于大数据有筛选条件,诉辩双方也有几次否决权,随机性和平衡理应得到有效保障。
但结果真的公平公正吗?
被告军火商财大气粗,雇用高级顾问,号称用大数据分析陪审团候选人,确保打赢官司。
但一个“心怀鬼胎”的素人却逃过大数据监视分析,混入陪审团,并利用话术左右各个成员,以此要挟敲诈诉辩双方。
原本“平衡”的陪审团成为一人掌中的提线木偶,指哪打哪,而诉辩双方竟不得不认栽。
纵容正义得到声张,但操作陪审团的手段成功不也说明公正的缺失?
影片情绪紧绷,关于神秘力量的悬念一直持续到最后。
当谜底揭晓,观众如释重负。
虽然这样的影片从一开始就能料到基调,对完美结局也有预期,但一波三折的节奏让人无暇分心猜测,被一气呵成地引领到底,为结局而满足。
至于有些情节逻辑上的小瑕疵,也不计较了。
比如对于辩护律师请的陪审团分析师铺垫之后却没有给予相应的影响力,有始无终。
比如那个支撑神秘人物的力量来自于一个“恢宏而正义”的计划,立意拔得很高,却过于牵强。
影片胜在剧本,演员大多中规中矩。
原被告和各自代理律师,分属正义与邪恶的化身,一目了然的脸谱化演绎,前后一致,简单直白。
迭起的悬念都落于操作陪审团的John Cusack和Rachel Weisz。
可惜两人的外貌和表情正义感太强,让人很早就确信他们必有冤情,必定带着正义的使命,这种把握度很高的猜测极大降低了悬念感。
公平从来都是相对的,但相对公平对普世大众而言就是公平的!
陪审团制度不仅仅是美国等西方国家所专有,中国其实也是借鉴了西方的陪审团制度而在审判过程中由陪审员一起负责审理民商刑等案件,这就能说明陪审制度依然有着合理的存在性。
《失控的陪审团》是一部电影,取源于现实生活,又高于生活,至于本片更是通过多方面的极端化来展现了电影的矛盾冲突。
从片中随机抽取陪审团的过程能看出,陪审团的初衷是希望由普通人的普遍认知来认定是否起诉或者构罪,从概率上讲从海选的陪审团到实际双方都认可的陪审员和后补陪审员会经过筛选和剔除,得到一个美国式民主选择产生的正式的陪审团,这种筛选方式是建立在美国三权分立选举制度上的产物,理论上讲是公平的,但是正如笔者本篇开头第一句话“公正从来都是相对的”,筛选出来的陪审团由于其自身的家庭背景、学识经历、乃至于性别、人种的差异必然会导致不同价值观的取向问题,那么也必然会影响审判的方向和思路,但是陪审团毕竟是公平筛选产物下的产出,他实际上并不是最完美的、最公正的制度,但是除此之外你很难找到另外一个比陪审团制度更好的制度。
陪审员的价值取向实际上是总体反映了这个国家和制度灌输给大众群体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伦理思想,那么由这群陪审员用普世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伦理进行审判,就是否起诉、是否构罪进行裁决,得出的结论符合大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标准,这就是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结果。
当然就本部电影反映的陪审团被操控的情节而言,即便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权利行使被三权分立制度限制的情况下,依然会因为人为的因素被操控,进而对司法的公平和公正产生倾塌。
说明任何制度都不可能绝对的杜绝不公的存在,公允价值只是相对而言。
而且任何一部法律的诞生,都是为了应对某种利益而诞生,维护的只是特定人群、部分群体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陪审团被操控显然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毕竟一个国家的组成群体之间在拿不到操控法律制定的权利,就必然会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权利进行干预和影响。
因此,法律形象意义上的公正仅仅只是针对特定群体而言,但对于人类而言永远都在为自己的利益制定属于他们自己价值取向的法律。
影片从平凡人普普通通的一天开展,正常地上班,和同事畅聊昨天快乐的家庭聚餐。
突遇枪击案,一阵混乱后,生命就定格在转身此刻。
普普通通的枪击案,如果不是因为有人坚持,受害者跟大多数无辜惨死的人一样,被人遗忘在时间的长河中,除了亲朋好友,只是报道里冷冰冰的一串数字罢了。
受害者的遗孀,寻求到从业三十几年律师的帮助,作为受害者家属向枪支制造厂商提起诉讼,成为事件中明面上的一方。
枪支制造厂商为了接下来能继续做生意,找了有名有经验的律师团队进行应对。
此时,台面上争斗的双方已就位。
两方角逐的焦点:枪械厂该不该为售卖的枪支负责。
西方的审判制度是陪审制度,十二名从数据库中抽取不同行业不同肤色不同学历不同性别的人组成社会观察小样,通过角斗双方的质证、演讲、辩论,进行判断。
社会观察小样就是陪审团制度,由十二人表决投票是否认为该不该负责。
发散思维衍生一下,十二人陪审制度,是否就像三组门徒,加上上方的耶稣,组成最后的晚餐。
而门徒们的讨论,就是耶稣暗中的指引。
受害者一方在大资本枪支商面前,除了首当其冲的律师可用,可谓称得上无人可用。
大资本方面的律师团队,专业、严谨、分工明确的团队,有人在幕后收集情报,有人在幕后外出充当黑手套,律师作为台前的白手套,一套一套的组合拳下来。
不得不说,对于普通人而言,就像庞然大物的怪物般难以战胜。
你的生平、你的经历、你的性格,就像解析题一般被放在屏幕前被一群专业人士分析,切入你的薄弱点,让你为其所用。
你就像在台前的玩偶,被后面的隐绳操控中,作出幕后者想要你作出的动作。
若没有意外,那么事态便会按照怪物的设想进行下去。
然而世事无常,突生意外。
不明势力第三方的卷入,台下的三方纠缠试探。
台上的审判席,就像正义女神悲悯的眼神向下望般注视着。
影中时不时的黄昏、大雨,就像揭开迷雾前的帷幕一般,让人随着每一方的出招另一方的见招拆招而迷惑。
随着时间的流逝,事情进入尾声,帷幕也被拉开,从来都只有一方被针对。
不管是我们以为的受害者家属一方,还是像蛇一样阴暗潜伏在陪审团下引导陪审员们观感的一方,目的都是一致的。
男女主作为个体,里应外合,潜伏多年,只为了在枪支案中,保证大资本的场外操控。
两人赌上性命,赌上人生,用贪婪掩盖自己的真实目的,只为了做那把锋利的剪刀,剪断背地里操控台前众人的牵引绳。
这是一场豪赌,很庆幸,他们赢了。
但仔细想想,枪支的泛滥,类似的悲剧将会不断上演。
只是在其他惨剧下,更多受害者、受害者家属,能够名正言顺地获得一份赔偿途径。
但根据这些大资本商的操作,估计也有高级智能团见招拆招,支招减轻责任。
治标不治本,但治标的药方,得来不易。
十几年的筹谋,等待一场盛大的枪击案,受害者家属的控告,新闻媒体的关注,举世瞩目。
万事俱备这么多年,只为了在这一场审判上发挥浑身解数,求一个不干扰的场外。
明面上是陪审团在各方的干预下,在本应该正常推进的程序上出现各种意外,甚至人员递增递减变动,失去了控制。
可失去控制的何止是陪审团,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大资本公司就像庞然大物般,你以为你能给其沉重一击,怪兽的背后依旧是怪兽窝,层出不穷的怪兽,怎么可能治的住。
围绕着司法体制下双方律师在洗手间的指责发难,何尝不是在寓意着这个庞大的司法体制下埋藏的问题。
积重难返,尾大不掉。
失去控制的前提是掌控一切。
陪审人员认为自己能决定自己手上的选票,主角认为自己的演讲能影响其他人的选票,大资本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可以控制人往自己希望的方向发展,旁观者认为这个法律体系能够公平正义保护自己的权益。
可世上变数这么多,怎么确定手中掌握的是可控的。
不管是可控还是失控,能够从一而终地遵守自己内心的,都不容易。
一向很喜欢法律题材的电影,比如《十二怒汉》、《控方证人》、《桃色案件》等。
与这些经典影片相比,《失控的陪审团》虽然也以法律为内容,但商业气息较浓,整个故事看下来很是过瘾,却缺少具有一定深度的反思。
因此比起“法律电影”的称号,用“商业电影”为其归类似乎更准确一些。
约翰·库萨克、金·哈克曼、达斯汀·霍夫曼、蕾切尔·瑞兹,四位知名演员都在本片里占据相当多的戏份,而且连那些陪审员、法官,以及公司里的工作人员和打手,都是一干熟脸,可见影片本身的阵容是相当强的。
而且影片从开头的枪杀案,到陪审员被跟踪偷拍的迹象,都吊足了观众的胃口,接下来6号陪审员真面目的显现,以及这对帅气小情侣的默契配合,更令人叹服。
观众最关心的,就是男主角如何在被收买的陪审团中树立自己的权威,达到早就定下的目标。
可以说,影片对约翰·库萨克和金·哈克曼间激烈对垒的展现是较为出色的,蕾切尔·瑞兹是他们之间的那条线,连接着,拉扯着,同时又无比地养眼。
与这三人相比,达斯汀·霍夫曼的角色塑造可以说是本片最大的败笔,不但失掉性格,而且台词表现完全不可信,不知原著小说是如何描绘这个人物的,但在我这里,律师洛尔真真印证了“好人比坏人更难塑造”这样一个论点。
洛尔这一环的薄弱使原本三足鼎立的格局严重失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影片的真实感与可看性,对于这样的卡司和故事来说,实在有些可惜。
全片最令我欣慰的情节是结尾处,男主角尼古拉斯在酒吧里对陪审团顾问蓝金说“我没有操纵他们,我只是防止你作弊”。
这句话避免了尼古拉斯两人与蓝金同流合污,更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对陪审团制度的肯定与信任,留下的是理性的希望。
法律是公正的,但架不住总有人想钻法律的空子,那么维护法律就极为重要,得有坚守法律的人,比如原告律师,得有对抗制裁钻空子之辈的人,比如两位复仇的孤胆英雄。
禁枪引发过无数的争议,既有话题度又有关注度,观众对于陪审团如何裁决也很好奇,故事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在这种吸引力的基础上实际做的是陪审团制度的宣传,进一步而言是对司法制度的肯定和宣传,应该算是一部主旋律电影。
一方查底细抓小辫子威逼利诱,一方打感情牌利用情绪价值牵人鼻子走,看着双方你拉我扯比拼谁能控制陪审团,我感觉陪审团摇摇欲坠,没有存在的意义,但结尾时反派问对方做了什么影响到陪审团的裁决,9号陪审员的回答很绝,一下子就点明了陪审团的合理性,把前期引起的质疑给打消。
当然也有不理想的情况,单靠良心去说服那些被胁迫的陪审员放下自己的安危去维护他人的利益,有点过于理想化。
庭审结束后尼克和玛丽感受着外面世界的祥和宁静,看着大家开心的模样,这也许就是他们拼命争取禁枪的动力吧。
尼克和原告律师都用过一招,就是激怒对方,让他不自觉地讲出不得体的话,这是屡试不爽的方法,生活中一定要控制情绪,无端被别人挑起情绪时要记住对方是在给你挖坑。
看陪审团选主席那段戏,我突然间有个联想,如果尼克去参加无领导小组讨论的面试,他肯定能控制住场面得高分。
“你以为那些普通的陪审员是所罗门王吗?
不!
他只是用着贷款的普通人,他一回到家就躺在沙发上等着有线电视给他们洗脑,这样的人一点点也不会在乎什么真理、公正,更别说美国理想的真谛。
”——云根雷斯。
所谓的正义到底是什么?
在电影《失控的陪审团》之中,正义被操控了,金钱的力量毫不留情地嘲笑着我们对法律、对正义的传统认知,似乎只要有钱,我可以得到任何我想得到的“正义”,而这一切,都发生在世界上法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
这不仅让我们产生一种迷茫,我们的法律,怎么了?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来看看什么是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一说起源于古希腊,是建立在公民契约之上的一种实现正义的途径,古希腊政治家梭伦曾经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
1166年,英王亨利二世在克拉灵顿诏令中建立了现代陪审团的原始形式,陪审团制度由此确定下来并一直持续至今。
而后来,随着美国独立战争取得胜利,美国对英国传统的陪审团制度进行了很大的延续和发展,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陪审团制度,也就是说,陪审团制度并不是某一个或者某一群人的拍脑袋决策,而是经过了时间的考验和历史的积淀的一项制度,它的存在,在英美法系之中是有着自己独特的的合理性的。
但是持续这样久的制度就一定是完美的吗?
我们说其实不是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完美的制度,所有的制度都只是在尽量接近完美的状态之中不断完善,陪审团制度也不例外。
陪审团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我将在接下来结合例子加以论述。
首先,陪审团的判断很容易被操控。
正如电影中所说的,参与组成公民陪审团的都是普通人,在美国的法律之中,法律工作者是不允许参加陪审团的,这就导致陪审团并不是一群没有喜怒哀乐的神,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绪,只要利用好了这一点,就很容易达到被操控的结果。
有一部电影叫做《十二怒汉》,一位少年被判定杀害自己的继父,十二位来自不同环境不同身份且素不相识的人被召集在一起作为陪审团来裁定那位少年是否有罪。
一开始的证据很充分,十二人中十一人都投票决定他有罪,只有一人投了反对票,但是在那个时代,陪审团的判断要求全体一致通过的,投了反对票的人讲述了自己心中的疑虑,引发每一个人对自己内心深处良心的思考,最终查出了事实真相,拯救了那名少年的生命。
在这部电影中,每一位陪审团成员身上最平凡的部分都被发掘出来并提升到人性的高度,所以得到这样的结果也是我们愿意看到的。
但是电影毕竟只是电影,在实际操作之中,利用这一点或许容易被操作出一个正义的结果,但更容易被操作得到某个利益集团所愿意看到的结果,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
为什么会这样呢?
我们说当一群人聚集在一起的时候,就会无形中产生一种群体效应,法国学者古斯塔夫•勒庞在他的著作《乌合之众》中讲到,在这样一种群体效应的作用下,人与人之间的心理极易相互传染,形成一种“集体潜意识”。
这时候,每个人心中的理智是被降低了的,而感性的因素则被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地步,十二个专家学者不见得比十二个普通百姓更能做出专业的判断,原因就在这里。
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只要群体中有人有心引导,利用自己较为强势和坚定的态度来塑造一个可信的形象,然后利用简洁的断言和重复来影响其他人的判断,就很容易得出自己想要的结果,正如我们在电影中看到的那样,伊斯特依靠自己的力量成功引导了陪审团的判断,从而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从内部的影响,从集体心理上作用的影响,要比从外部对每一个个体施加压力,更容易影响人的判断。
这种集体潜意识的例子还有很多,历史上最早也是最著名的一个案例发生在遥远的古希腊。
伟大的学者苏格拉底因为传播自己的哲学思想得罪了雅典的权贵,权贵们指责他传播“歪理邪说”,要求处死他。
当时的“赫里埃”也就是原始的陪审团一开始很同情苏格拉底,想判他无罪,但有雅典贵族墨雷图斯不断游说公民陪审团,再加上苏格拉底的态度得罪了陪审团,使得人们最终决定判决苏格拉底有罪,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悲剧。
民主不一定代表着正义,这种多数人的暴政也成了证明这个观点的最好理由。
在这样一种集体潜意识的作用下,人数越多越容易产生错误的判断,陪审团制度的弊端可见一斑。
如果说苏格拉底的悲剧是由于他所处的时代陪审团制度还没有完善,那么发生在我们这个时代最出名的一个案例也能证明这一点。
1994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一件轰动全美,甚至全球瞩目的案件,那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
黑人橄榄球明星、演员辛普森被指控杀害自己的前妻,洛杉矶警方对其提出了诉讼。
面对这样的情况,腰缠万贯的辛普森花费重金打造了一支由全美知名律师组成的“梦幻团队”来为他进行辩护,面对警方的如山铁证,辩护团队寻找到了各种规则的漏洞,并指责洛杉矶警方的办案程序不合法导致证据不可信,成功影响了陪审团的决定,最终,原本可以说是杀害妻子证据确凿的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判为无罪。
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原因有很多,不可否认的是他的律师团队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而洛杉矶警方也为他们的莽撞的取证行为付出了代价,但其中有一个原因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陪审团的心理倾向。
在辛普森案的十二名陪审团成员中,有九人是黑人,而在全美做的调查也显示,在黑人和白人中,对辛普森案的定性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很好地利用了这一点,他们在媒体之中宣传固化辛普森的黑人形象,同时将辛普森与他的妻子之间的感情有选择地展现给世人,从而让人在感性上对辛普森持一种同情的态度。
在一个感性大于理性的群体之中,这样的一种情绪的传播和不断深化对于案件的结果有很大影响,再加上证据的证明力被一一反驳,辛普森会被判处无罪也是可想而知的。
既然陪审团制度这样容易被操控,这样的一种弊端我们都能看得到,为什么美国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之中仍然一直采用这样一种方式呢?
是他们的大法官和立宪者都没有看到这一点么?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那么为什么他们要坚持采用这样的一种方式呢?
这和美国的法治理念息息相关。
我们知道美国是现存世界上三权分立进行得最全面彻底的国家,杰斐逊等开国元勋在编写《独立宣言》的时候就将三权分立这样一种制衡的思想贯彻下来。
也就是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最重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维护秩序,而是为了制约政府不断膨胀的权力,是为了真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他们一切司法活动的出发点。
不仅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同时在司法权之内也进行了拆分,将司法权分为法律使用权和罪行判断权,设立陪审团制度,将判断是否有罪的权力交给了普通公民组成的团体,借助他们心中最原始的正义来对一个人做出评判,而法官能做的只是在罪名是否成立判断之后决定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处罚,仅此而已,最大限度地限制了法官的权力,降低了寻租空间,充分体现了美式宪政中制衡的智慧。
从辛普森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
只是因为洛杉矶警方取得证据的过程不符合规定,就导致原本确凿的证据失去了效力。
包括著名的“米兰达警示”,嫌疑人有权利保持沉默,这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
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和伸张正义,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
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正是由于这样一种人治之下很难一直产生真正公平正义的判决,他们才会建立那样严格的一套程序体系来保障结果的公平。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里说道,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实质正义,但是当实质正义很难达到的时候,我们就应该使用程序正义来进行弥补,因为这是最为接近实质正义的一种方式。
而这也就是程序正义的意义所在。
历史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
有时抄家搜查、刑讯逼供反而有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
但是,这种做法只是饮鸩止渴,虽然可能得益一时,却助长官府和警察滥用权力和胡作非为,从根本上损害宪政法治的千秋大业,其实最后反而没有办法得到真正的正义和公平。
有一个笑话,有一天斯大林的烟斗丢了,秘密警察头子贝利亚下令限期破案。
一周之内找到了十二名嫌疑人,经过严刑拷打,有六人死亡,余下的六人都招待了自己的罪行,而此时斯大林在桌子底下找到了自己的烟斗。
这虽然是一个笑话,但正是在这种忽视正当程序和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中,开国元勋屈死刑场;数百万无辜公民陷入冤狱;特权阶层胡作非为,民心丧尽;小民百姓的自由、财产和尊严遭到无情践踏;国家机器沦为保护特权和腐败的工具。
苏联衰亡的历史教训,极为惨痛深刻。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
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罔顾程序、从重从快打击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
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伸冤的小民百姓。
这是美国宪政充分保护公民权利的智慧,也是美国坚持自己的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因。
那为什么美国可以采用这样的制度,中国就不可以呢?
在我看来有三个原因,我们一一来看。
首先,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需要用法律来解决的事情有很多,而截至2005年全国法官有22万人,分布在全国3234个法院之中,再由于法官处理案件的效率较低,就导致中国的司法资源一直处在一个相对紧张的情况之中,我国法院2002年审结的案件约600万件,平均每个法官一年只处理了27个案件,较低的效率使得我们在面对法律纠纷处理的时候要尽量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民诉法设立简易程序也是出于这样一个目的。
而陪审团制度的建立,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一个案件的司法成本,包括陪审团人员的选取、召集,如何保证陪审团可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如何确保陪审团成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这一点很难做到,我会在稍后加以论述)等等,都是需要处理的问题,在这样的一种条件下,全国案件的审理效率就会更低,不利于中国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其次,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与人之间可能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有一个著名的六人法则,任意两个人之间,都可以通过最多六个人来建立起一种关系,这就对我们陪审团的人员选择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很有可能看上去某位陪审团的成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什么关系,但实际上那位当事人却是这名陪审团成员的朋友的亲人。
在国外或许这不会有太多影响,但是在中国,人与人之间的人情关系就决定了我们在面对这样一种情况的时候不可能无动于衷,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卖他一个面子”,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熟人的判断,在中国这样一种人情社会的文化环境之中,这样的结果几乎是可以预见而且无法避免的。
如果想在陪审团成员的选取过程之中就去除这样的人的存在,那么又会极大地增加司法的成本,由于前面一条原因,这也是不现实的。
最后,中国的法律和美国的法律所起到的最主要的作用不同。
正如我之前论述的,美国的法律是为了制约政府的权力,从而真正意义上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中国法律则把维护社会秩序合理和稳定放在第一位,稳定压倒一切已经是一个公认的前提。
在这样一种法律思维的作用下,就注定了中国的法律不会那么严格地注重程序,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讯逼供、抄家搜查等虽然被禁止,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确实屡见不鲜,原因很简单,只是因为这样能够更快破案,能够在最短的时间里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社会稳定。
在稳定这面大旗下,个人权利其实不重要,因为在中国集体主义的思想作用下,个人的权利和思想其实是被不断压缩的,为了社会,我们做出牺牲也是应该的,这是中国的现实所决定的,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我们的政府当然也不会去选取陪审团这样一种自缚手脚的制度的。
幸运的是,今天我们已经看到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越来越强,维权意识也在不断觉醒,越来越多的案子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这一切的变化都说明,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与契约意识正在觉醒,早晚有一天我们会意识到社会中不是只有集体,我们会意识到我们自己的存在,我们会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到底有哪些,我们会意识到政府权力的来源是我们让渡了自己的权利,当我们的社会真正形成这样一种共识的时候,我们的国家,必将成为一个真正的民主、法治的国家。
属于再看减星的电影,三个半好啦。
影片前一个小时是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入门教科书。
其中基恩哈克曼的福尔摩斯式的细节观察推演法,他麾下堪比迷你中情局的陪审候选调查团队的阵势,以及库萨克巧妙利用哈克曼多疑成功混入陪审团十二人名单,都属于该时段的亮点。
但随着为蕾切尔薇兹现身谈判,库萨克公寓的先盗后烧,角色情节便开始随同片中的陪审团员一起失控!
1、我们不清楚哈克曼的为赢下这桩官司而不择手段的底线到底在哪里。
从接近尾声出那场发生在薇兹屋内的搏斗来看,似乎到不了走投无路便可以杀人灭口。
但如果杀人都不算禁忌,那么以哈克曼的狡诈老辣,以其手下黑道之心狠手辣,可以笃定库萨克与薇兹根本不可能活过一个小时。
换句话说,打戏只是斗智情节遇到创作瓶颈后超劲替代品,于是常识与角色特质的一致性就必须暂时抛于脑后。
2、达斯汀霍夫曼的控方律师果不其然是个打酱油的。
虽然导演试图通过法庭盘问激怒军火大鳄,以及卫生间闭门之辩来增加这位老牌影帝的角色权重。
其中后者尤其不令人信服:不是说律师都应该像哈克曼那样愤世冷漠,但霍夫曼好歹也在律师界摸爬滚打几十年,怎么还净提些菜鸟愤青的问题?
由此你也就明白“初出茅庐VS业界大佬”的法庭戏俗套自有其内在的逻辑合理性:导演想传递给观众的信息,刚好也是新人自己想知道的。
3、与女主人公以弱胜强具有相似夸张度的是陪审团员们的个人背景。
我们认可每个陪审团成员都该有这样那样的个人隐私或嗜好。
但有必要搞到涉毒、自杀、亲人被抓这么大动静吗?
而反过来,这些貌似挺大的麻烦似乎又没给库萨克薇兹的复仇计划增加太多变数。
隔离旅馆房内的几次促膝谈心就轻松搞定了。
个人对本片的最大不满就在于此。
十二怒汉中亨利方达的攻心策略是有所本的:匕首、眼镜、模拟下楼时间等。
有所本才能在说服剧中当事人的同时,也说服了观众。
说服了观众,你的故事才有可信度和感染力。
而库萨克的攻心则是含糊其词的、局限在交谈双方内心而观众无感的。
当然,你可以说这可能与最终所设置的高潮反转不是发生这条线上有关。
但法庭戏是之前两个小时过程中浓墨重彩的表现重点,最终你却突然告诉我高潮在庭外?
感觉有点怪怪的。
所以当落败后一脸绝望的哈克曼好奇库萨克如何能说服他的陪审同僚的时候,对方也无从回答。
正如阿甘奔跑中摆脱护架一样,这里没有缘由只有神的眷顾。
小时候知道美国不禁q的时候就很震惊,后来听说了美国的一些q击案,更多的变成了疑惑,为什么不禁呢?
禁了的话这些可怕的案件就不会发生了。
初中的时候在知乎上看到一个帖子回复说一切都是利益,美国贩卖q支的利益链条非常完整。
就像这部电影里,q支公司非常赚钱,CEO也不会放弃这个来钱的渠道,通过贩卖q支赚来的钱,去贿赂摆平一个个案件(不过其实更多的案件矛头对准的是凶手也不是公司)。
我看到有一条评论说不支持电影中告q支公司的案件胜诉,这就像是在我们国家凶手买刀杀了人后,把卖刀的给告了。
我是不认同的,电影中律师有质问CEO为什么宣传口是“无指纹”,用这把q不会留下指纹,是啊为什么不宣传防生锈,而是说无指纹呢?
说明q支公司是非常清楚自己产品的销售对象的,也非常清楚到底是买来犯罪的人多还是买来自卫的人多。
在我们国家买刀更多的用途是做菜之类的吧,主要是厨具,但是q支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什么别的主要用途吧,就是很有杀伤力的武器啊。
因为陪审团制度里法官作用被削弱,法庭上主要是控辩双方律师在辩论,所以拍电影也会更精彩,美国还有香港都挺多电影把镜头对准精彩的法庭辩论的,反观大陆的司法制度其实没有那么适合拍电影。
也是受到一直以来看的法律有关的电影都是陪审团制度的影响,我一直觉得陪审团制度很好,却没有看到它的缺点。
真的是到处都有商机啊……
任何制度都存在瑕疵和漏洞,但在两害相权的比较上,西方大陪审团制度无疑比法官主审制更优秀,不必长篇累牍的说服,只需要做一个简单的数学比较,如果司法腐败必然发生,贿赂一个主审法官和贿赂十二个陪审团成员,哪个更困难。
虚假的美国大片,法基老师你怎么会喜欢的啊?
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冲突,虽然没有火爆场面,但很让人紧张
以悬念、煽情为主的浮夸娱乐电影,与现实无关,也与议题无关。
A mistake is a mistake. You can never pretend that it never happened. Let alone make it up.
蕾切尔.薇姿长的挺好看。约翰.库萨克一开始就觉得这个人很奇怪,最后才知道他的动机。
达斯汀·霍夫曼依然不改其神经质的特点
越扯越淡,无聊难看
急功近利(主流)的剪辑和调度绝对是谋杀故事的利器(虽然这个故事即使拍好了也谈不上多少层次)
英美法系中,谁控制了陪审团,谁就控制了判决结果。控辩双方都试图挑选偏向于自己的陪审员以获得有利结果,但却有不速之客混入陪审团里,以操纵陪审团决议为筹码向双方勒索巨额金钱。最后的真相却不仅仅是关于金钱的博弈,而是一场蓄谋已久的复仇。这也说明了一群软弱的绵羊永远敌不过一只坚定的狮子。
商法课上看的 当做了解美国JURY体系倒也不错
美国这是没有王法了吗?开始以恶制恶了吗?竟然真的有人,因为自己受苦没有补偿,所以也拦着别人不能拿到补偿,还那么大声的喊出来( ̄▽ ̄")
这样的案例是真的么?有点匪夷所思。
用枪杀了人 枪支生产商要赔钱? 其实想杀人一根假阳具都可以敲死人
让达斯汀霍夫曼去陪审团做最后游说可能还可信点
不失为一部好的剧情片,尤其是在深挖男女主角的那条线上,最后也算是给了我们一个surprise。可惜在人性(陪审团员之间)上的挖掘,太不够深刻了。
故弄玄虚
很一般,最后陪审团的讨论也没任何一丁点精彩的地方。设定很酷,但撑不起来,就像 一个不聪明的作者,想写聪明的角色,结果只有设定聪明,做不出brilliant的具体事情。华而不实
别说我的眼睛你无所谓看我流泪你头也不回哭过了泪干了心变成灰
能通过电影比较好的理解美国的陪审团制度。